原标题:兰州2月1日起开售烟花爆竹
中国甘肃网1月12日讯 据鑫报报道 (记者 张小燕) 2016年2月1日至2月22日,兰州市限放区取得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批准的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进行烟花爆竹销售,未取得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许可证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1月11日,兰州市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实施方案下发,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各县区安监局、新区分局、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辖区实际,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全市规划数量,于1月15日前确定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数量和规划布局,并上报市安监局备案。1月16日至1月25日,各县区安监局、新区分局、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辖区实际,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范标准以及本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申请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条件的审核工作并完成零售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工作。
1月26日至2月1日,各县区安监局、新区分局、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大对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货源准备阶段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资质和货源流向管理,所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是否加贴安全标识码,是否制定配送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各项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建立产品流向台账,严格落实产品流向登记,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认真做好产品销售前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产品销售阶段。2016年2月1日至2月22日,限放区取得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批准的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进行烟花爆竹销售,未取得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许可证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2月22日至3月2日,各县区安监局、新区分局、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监督批发企业将零售经营者剩余烟花爆竹产品全部收回,做到集中统一储存,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3月10日前,对批发、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回收、销售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市安监局。各批发企业将本年度销售台账流向及总结报市安监局备案。
各县区安监局、新区分局、高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准入门槛,要严格依据规划开展行政许可,对不守法经营、多次检查发现违规经营的零售经营店面坚决予以淘汰,并对记录在案的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经营者坚决拒之许可门外。零售场所必须落实“三专”要求,存放区和销售区要进行隔离。零售经营单位必须与批发企业签订供货合同,由批发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批发企业供应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张贴有安全标识码。零售场所必须按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限制存放量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产品。许可的零售点名称统一为批发企业名称加某某路烟花爆竹零售店。凡采购、销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零售单位,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涉嫌犯罪,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公安机关移送。此外,烟花爆竹销售期间,各县区安监局、新区分局、高新区管委会要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本辖区烟花爆竹经营事故情况、安全检查、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