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维护用人单位及职工合法权益
原标题:《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维护用人单位及职工合法权益
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总工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鉴定程序,维护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办法》共七章五十一条,明确适用于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性等级鉴定,以及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技术性鉴定。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社、卫健、工会、用人单位代表及社保经办机构等组成,负责具体鉴定工作。
在鉴定程序方面,《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组织鉴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期限可延长30日。鉴定结论应在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送达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其用人单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此外,自工伤职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申请复查鉴定。
《办法》强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政策、制度和业务流程须向社会公开。各地应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线上办理流程,加强与卫健、医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为被鉴定人提供便利服务。
记者 赵万山 实习生 杨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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