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修改《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禁止向黄河干支流沿岸农用地排放重金属
近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修改,其中一项为禁止向黄河干支流沿岸农用地排放重金属等污染物。
修改后的《条例》提出,禁止向黄河干支流沿岸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黄河干支流沿岸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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