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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态环境法典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2026-06-02 09:33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迟方旭 陈玮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回应了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热切期盼,顺应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要求和法治发展趋势,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由分散立法迈向体系完备、法典统领的新阶段。当前,我国正处于“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攻坚期和加速期。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逻辑、时代价值、实践路径,对于更好发挥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深刻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逻辑

  生态环境法典不是对既有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简单汇编,而是新时代生态文明理念、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和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升级共同作用的制度成果,体现了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历史性变革。

  生态环境法典植根于生态文明理念。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入,生态环境保护已从发展中需要兼顾的问题,上升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法典将生态文明理念由价值倡导具体化为规范确认,将生态优先、系统治理、绿色发展等要求固化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法治轨道上稳健运行。

  生态环境法典源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虽基本形成以环境保护基本法为统领、以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为支撑的法律体系,但仍存在分散化、碎片化等问题,难以完全适应生态环境治理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的现实需要。生态环境法典立足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要求,对分散规范进行系统整合,推动生态环境法治由分散立法迈向法典统领、由局部规制走向整体治理。

  生态环境法典体现了生态环境治理由要素分治向系统治理的法治转型。传统环境立法主要围绕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单一要素展开,在一定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复杂关联关注不足。进入新时代,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遵循。生态环境法典顺应这一趋势,通过整体性视角统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利用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制度安排,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理念、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的系统重塑。这种法治逻辑的转型,深刻体现了国家治理理念的深化。

  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法典的时代价值

  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生态文明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不仅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标志,也是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动绿色转型、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支撑。

  生态环境法典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绿色发展的法治支撑。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在现代化进程中同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发展和保护协同共生。生态环境法典以法治方式规范资源开发利用边界,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比如,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设专章对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作出系统规定,将绿色低碳发展要求从政策层面转化为法律规范;还明确了清洁生产、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等制度,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生态环境法典为国家生态安全提供坚实制度保障。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水资源安全、土壤安全、气候安全等多个层面。我省地处黄河上游,横跨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三大自然地理单元,又是祁连山生态保护的重要区域,生态地位特殊、责任重大。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与经济地带,承担着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关键功能;祁连山是西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对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障河西走廊生态安全、支撑西北地区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强化流域治理规则、完善分区管控制度、健全生态修复和责任追究机制,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祁连山生态屏障建设提供了更加严密的法治保障。

  生态环境法典为西部地区绿色转型提供了清晰的法治遵循。西部地区既是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也是能源资源富集区,承担着发展与保护的双重任务。对于我省而言,推动绿色转型既要正视生态约束,也要把握绿色发展机遇。生态环境法典并非一味设置限制性条款,而是通过确立清晰的制度规则,引导发展方式深刻变革。例如,针对矿产资源开发,明确了更为严格的生态修复要求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必将促使企业采用更环保的技术工艺,兼顾经济与生态利益。

  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法典的实践路径

  生态环境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何把法典确立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必须回应的重要议题。在甘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祁连山生态屏障建设交织叠加,为生态环境法典落地见效提供了实践观察场景。

  一是要在流域治理中推动生态环境法典制度落地见效。黄河流域治理的关键在于全流域统筹、上下游协同、左右岸联动,单靠行政区划内部治理,难以解决流域性、结构性、复杂性的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应更加注重贯彻流域整体治理理念,把流域作为完整生态单元来谋划制度执行、执法协作和责任落实。我省作为黄河上游省份,承担着重要的源头治理责任,更应在法典框架下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污染联防联控等制度协同发力。还应在法典框架下,推动建立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让为保护作出贡献的上游地区获得合理补偿,使“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要求在法治层面落到实处。

  二是要在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中强化法治的刚性约束。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实践表明,生态保护一旦失守,恢复成本极高,必须坚持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守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祁连山的保护难点,在于其涵盖冰川雪山、森林草原、河流湿地等多种生态要素,是一个高度关联的复合生态系统,任何局部性、粗放式开发都可能引发生态风险。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关键是要把刚性约束落实到日常监管、执法问责和修复治理全过程,真正以法治力量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三是要在绿色转型中促进发展与保护协同共进。绿色转型不是不发展,而是要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近年来,河西走廊的“戈壁风电”、陇中的“光伏治沙”等模式,成功将我省昔日的生态劣势转化为绿色发展优势。生态环境法典为清洁能源发展划定了明确的法律边界:一方面,通过“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红线内开发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管控;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规范红线外新能源用地的生态保护要求,对“农光互补”提出明确的生态保护标准,确保在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的同时,不破坏土壤结构、不影响农牧生产、不降低生态功能。只有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协同共进,才能真正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行稳致远。

  四是要在治理现代化中提升生态环境法典实施效能。法典的实施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随着生态环境治理要求不断提高,单纯依靠传统监管方式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必须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治理机制。黄河流域甘肃段和祁连山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范围广、链条长、任务重,更需要依托数字化监测、智能化监管、精准化执法提升治理能力。与此同时,还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履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治理共同体,使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建立在更广泛的制度认同和社会支持基础之上,不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面向未来,只有更好发挥法典在理念引领、制度整合、规范治理和责任落实方面的重要作用,才能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大力推动生态环境法典在甘肃的落地实施,不仅关系一方绿色发展,更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大局,要以高水平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注入更加持久的法治动力。

  作者分别为兰州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教授,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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