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健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办法》明确,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制度。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依据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应执行不同基准费率,从低到高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跨行业经营用人单位,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工伤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参保,按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特殊行业和用工形式,《办法》作出专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遵循“风险跟随用工”原则,按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行业确定费率;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统一按二类行业0.4%的基准费率执行;未纳入国标行业分类的新行业,暂按三类行业核定费率,待分类标准更新后再行调整。(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房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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