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将受益!23个部门印发《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工作索引》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23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工作索引》,要求推动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均等化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切实保障流动儿童合法权益。
工作索引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发展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在“幼有所育”方面,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为辖区内常住的0岁至6岁流动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做好儿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加强眼保健和科学喂养指导,预防儿童超重肥胖;针对3岁至6岁流动儿童,要求教育部指导各地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
在“学有所教”方面,要求教育部对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在“病有所医”方面,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持续扩大基层儿科服务供给,扩充基层儿科家庭医生队伍;将儿童作为签约服务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签约服务,方便包括流动儿童在内的中小学生就近享有签约服务。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延长城市社区门诊服务时间,进一步方便流动儿童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在“弱有所扶”方面,要求民政部指导各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提供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全程网办”等服务,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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