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甘肃新闻 >> 小陇热线 >> 消费警示

发布传播虚假“警情通报”,网警出击依法查处

2025-08-02 08:40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

  “警情通报”是公安机关权威信息发布的重要载体,“蓝底白字”代表着官方信息的公信力。发布虚假“警情通报”,炮制恶性网络谣言,捏造耸人听闻的细节,误导公众认知,不仅消费了网民情绪,更损害了政府公信力,甚至引发公众恐慌,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近日,网上接连出现3起发布虚假“警情通报”的恶性造谣传谣案件,公安机关网安部门高度重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1、白某某、陈某发布虚假“警情通报”,传播“昆明驾车撞人案131人死亡”谣言案

   经查,白某某(男,29岁)、陈某某(男,18岁)2人为博取关注、吸引眼球,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虚假“警情通报”,造成谣言传播扩散,扰乱公共秩序。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白某某、陈某某刑事拘留。

   2、邵某豪发布虚假“警情通报”,传播“杭州自来水接入粪水”谣言案

   经查,网民邵某豪为博取关注、吸引眼球,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该虚假“警情通报”,造成谣言传播扩散,扰乱公共秩序。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邵某豪刑事拘留。

   3、黄某忠发布传播涉释永信虚假“警情通报”案

   经查,黄某忠(男、39岁)为博取关注、吸引眼球,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该虚假“警情通报”,造成谣言传播扩散,扰乱公共秩序。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黄某忠刑事拘留。

   法律法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上造谣传谣除了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以外,还可能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等。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法人的商誉,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网警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

   应遵守法律法规

   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将会受到相应行政、刑事处罚

   重点提示:

   请通过警方官方账号

   和权威媒体

   获取真实“警情通报”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本网原创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

西北角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中国甘肃网微信
中国甘肃网微博中国甘肃网微博
微博甘肃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今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