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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高效做好人民监督工作

2024-08-23 08:47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杜志玫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检察机关要不断挖掘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工作的深度结合点,从保障人民群众知晓、了解检察工作的程序,到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决策,再到监督检察工作更高质效,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成效的监督、提升作用,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推进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向纵深发展。

  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度融入检察工作。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的“刚需”。检察机关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公开审查、检察听证,以及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保障人民监督员的信息获取权、意见发表权、建议提出权。检察机关要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权,通过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司法规范化检察等,将检察工作干得好不好,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充分展示给人民监督员,将监督意见、建议反馈给办案部门,不断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检察机关在与人民监督员面对面的交流中,要进一步转变检察工作理念,提升服务人民群众质效,不断推出更好的检察产品,推动社会治理协同共治。

  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检察听证,以第三方身份开展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坚持好群众路线,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形式。听证前,办案人要将拟听证案件材料送交人民监督员阅卷;听证中,人民监督员要针对案情向办案人、当事人询问,进一步掌握案件情况;在意见建议发表阶段,人民监督员要积极对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法律依据的适用,到办案的程序规范,以“案外人”的视角,把“法理”讲清、把“事理”讲明、把“情理”讲透,及时解开当事人“心结”,增强当事人在检察监督环节充分发表意见的能动性,进而提升社会监督参与度与司法公信力,实现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

  汇聚推动创新的外部力量。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检察工作的重要渠道。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能够帮助检察机关夯实基础,不断优化检察工作质效。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主要针对如何保障个人权益,如何提升执法机关工作质量,如何加强对审判监督和侦查监督的力度,如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等。这些意见、建议,来源于人民监督员对社会现象的观察,能够帮助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不断开拓新思路,将人民群众的呼声与国家大政方针的施行结合起来,更好推动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推动法律执行质量更高、效果更好。

  确保落实监督意见有反馈。检察机关要设置专门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反馈工作。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应向人民监督员制发《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告知书》,以书面告知方式做到案件件件有回复,事项事事有回音。案(事)件处理结果未能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检察机关需要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对于人民监督员主动提出的工作建议,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需转办给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监督员。积极落实、反馈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实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可知、可感、可信,让检察工作在人民群众的视野中进行,必将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为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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