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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山丹4起“百吨王”入刑案宣判 6名司机被判危险作业罪

2024-08-15 18:03 来源:中国甘肃网

  中国甘肃网8月15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程健 实习生 徐娜)记者从甘肃省公安厅了解到,近日,由山丹县公安局与绣花庙高速公路大队侦办的全国第3例、甘肃省首例“百吨王”入刑案件在山丹县人民法院宣判,车主龙某及驾驶人沈某以危险作业罪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百吨王”是指车货总重达100吨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货运车辆。严重超限对公路和桥梁安全及车辆制动性能造成严重影响,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长期以来,打击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货运车辆一直是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重点工作。

  今年以来,山丹县公安局持续推进“祁连1号”“祁连2号”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全链条打击大型货车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等易肇事肇祸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严厉打击严重超限超载的“百吨王”违法犯罪,对查处的4起“百吨王”案件中的6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即便未发生直接的交通肇事行为,也因其严重超限超载的危险作业行为,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彰显了公安机关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形成了强有力的法律震慑。

  截至8月12日,山丹县公安局侦办的4起“百吨王”刑事案件已全部由人民法院审判,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危险作业罪分别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以下为四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4年6月14日,龙某雇佣沈某驾驶冀CD2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山丹县境内因涉嫌严重超载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车车货总重144.5吨,涉嫌危险作业罪。另查明,驾驶人沈某多次实施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超限超载运输的犯罪行为,且在行政处罚后拒不履行整改。7月23日,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对该起“百吨王”案件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件系全国第3例、全省首例“百吨王”案。目前,该车车主龙某及驾驶人沈某以危险作业罪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2024年7月17日,刘某丰雇佣刘某富驾驶宁AP19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山丹县境内因涉嫌严重超载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车车货总重141.6吨,涉嫌危险作业罪。另查明,驾驶人刘某富多次实施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超限超载运输的犯罪行为,且在行政处罚后拒不整改。目前,该车车主刘某丰以危险作业罪,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驾驶人刘某富以危险作业罪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例三:2024年7月22日,张某驾驶载重113.887吨的甘H60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行驶至山丹县境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目前,该车车主张某以危险作业罪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

  案例四:2024年7月22日,董某驾驶载重106.024吨的甘H629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行驶至山丹县境内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车车主董某以危险作业罪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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