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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这些行为将被处罚

2024-08-08 08:43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9月1日起,《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将正式施行。依照《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悬挂号牌,驾驶人和搭乘人员应当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这些行为将被处罚

  ◆驾驶制动、鸣笛、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未悬挂号牌的

  ◆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驾驶人和搭乘人员不戴头盔的

  ◆不礼让行人的

  ◆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逆向行驶的

  ◆在人行道上骑行的

  ◆在城市快速路通行的

  ◆骑行时有拨打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吸烟等妨碍安全驾驶行动的

  ◆醉酒驾驶的

  以上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从事拼装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非法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驾驶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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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滑板车、旱冰鞋上路,在行车道上兜售物品等也将被处罚!

  兰州晚报讯 9月1日起,《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施行,兰州公安交警将加强对行人和乘车人通行秩序管控。

  依照《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行人和乘车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车、旱冰鞋、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在车行道上兜售、发送物品;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不得翻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故意缓行或者滞留;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应当在驾驶人座后正向骑坐;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行人和乘车人违反以上规定,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二十元罚款。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陈梦圆 见习记者 颜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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