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印发《关于加快兰州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总部企业落户 最高补助1000万元
原标题:我市印发《关于加快兰州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总部企业落户 最高补助1000万元
4月10日,记者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近日兰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兰州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力争到2025年,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全市新增总部经济企业30家以上,总部企业集聚效应进一步显现,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
《实施意见》明确,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兰州市注册、纳税及进行会计核算的总分机构(包括总部机构及分支机构)。按可直接认定型、综合型、功能型和成长型四类进行认定。
其中,可直接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市级以上)。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集团)及其投资设立的一级总部。3.境内A股上市公司(沪深A股、北京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等)、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4.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5.迁入兰州市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立到兰州市设立法人公司。
综合型总部:认定标准为在市外拥有2家及以上分公司或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高于20%;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按行业分类包括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建筑业、现代服务业。
功能型总部:认定标准为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承担母公司在一定区域内的研发、结算、销售、设计、运营等总部职能。
成长型总部:认定标准为经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500万元(含)以上且近两年连续增长20%(含)以上。
《实施意见》对奖励政策提出,落户奖励方面,对新注册、迁入并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三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
提质增效奖励方面,总部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新增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更新等投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2亿元奖励200万元,2亿元(含)—5亿元奖励300万元,5亿元(含)以上奖励500万元。自2024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功能型、成长型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办公用房补助方面,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装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成或购置办公用房产权登记之月起3年内,按照每平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超过补助500万元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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