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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聚焦:严厉打击“四无产品” 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03-15 08:46 来源:兰州晚报

  原标题:3·15聚焦:严厉打击“四无产品” 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四证”均已过期

  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3月19日到期

  2016年10月6日即停止商标许可

  营业执照于2018年9月29日到期

  商品条码证于2024年1月10日到期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24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定位为“激发消费活力”,强调唯有保障消费安全,才能有效激活消费动力。随着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临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知名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多场教消费者识别真假产品的消费者教育活动,提醒广大消费者和商家警惕山寨侵权产品。其中未经授权、资质缺失的新“四无商品”问题显著,消费者和商户需要警惕。

  “四无产品”,指的是产品出品方无有效经营资质、无有效食品生产资质、无有效产品流通资质、无有效商标授权许可,但通过对外委托加工的方式绕开监管给消费者造成巨大食品安全风险的商品。

  目前,在市场上发现的由红牛维他命饮料公司出品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即存在上述情形,相关出品方不仅没有获得红牛品牌方天丝集团的品牌与商标授权,且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商品条码证等法律强制要求的资质均已过期失效,完全不具备生产和销售的合法性。据了解,红牛维他命饮料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已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终止,其营业执照于2018年9月29日经营期限到期,生产许可证在2022年3月19日到期,而商品条码证也显示已于2024年1月10日到期。

  除了生产“四无产品”厂家将受到法律制裁之外,“四无产品”的“四项违规特质也将给消费者和商户带来进一步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经销商若不慎购入并销售此类商品,有可能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至六十七条规定的严厉查处,包括立即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处以罚款等。在刑法层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依法可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无生产资质的食品生产、销售等行为,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行政处罚措施。同时,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应被责令改正并处以最高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前,全国多地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做出行政告诫和行政提示,“现市场上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未经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系侵权产品。经销此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告诫各商超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如继续销售该商品,行政机关将依法从重查处。并提示各经营者在经营相关产品时应履行好进货查验及索票索证义务,以免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了对“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政查处工作,2023年全年累计开具相关行政文书3204余份,下架“四无产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约17万箱;同时,在各大电商平台如京东、淘宝、微信、抖音、快手等平台上,针对近万条销售“四无产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侵权链接进行了下架处理。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和商户:一定要购买正品红牛,认准罐体上的天丝集团(TCP)官方授权标识,以及产品名称里“红牛”和“双牛图形”注册商标®标识,避免误购“四无产品”。选择有保障的正品,坚决抵制“四无产品”,就是对自身健康与权益的最好呵护。只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真正优质的产品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才能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乐享高品质消费,从而激发消费市场的活力和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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