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拓宽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渠道,缩短过渡周期,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增加群众财产性收益,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兰政发〔2021〕26号),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房票安置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安置
(一)房票。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在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等补偿资金核算后,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商品房,以实现补偿安置的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以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为前提,将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等补偿资金核算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房源超市中的商品房的市场化安置方式,是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方式。
(三)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房票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房票安置补偿规则
(四)房票面值。房票票面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附属物(构筑物)价值、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奖金、补助、房票安置奖励。
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可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直接发放。
(五)房票资金保障。区(县)人民政府对房票兑付所需征收资金依法核验,保障足额到位(也可以由银行出具用于及时足额支付房票兑付资金<授信>证明),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六)房票核发。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付房屋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核发房票。超过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核发房票,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及奖金。
(七)房票转让。被征收人可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即房票受让人。房票受让人使用房票限定为本人。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房票转让应在核发房票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办理房票转让手续时,转让双方须对房票购房、房票兑付现金或转货币补偿安置时扣除房票安置奖励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
(八)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房票受让人。
(九)房票房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房票房源超市。进入房源超市的房屋,应当是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现房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在六个月内可交付的期房,期房交付时应当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三、房票支持奖励政策
(十)房票安置奖励。鼓励选择房票安置和货币补偿。住宅房屋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的房票安置奖励;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十一)临时安置费。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十二)房企支持。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公开进行征集后进入房源超市,并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商品房备案价格、购房优惠幅度、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
(十三)税收优惠。选择房票安置且重新购买商品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十四)金融支持。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部分,由房票持有人支付,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和贷款,单身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可享受最高额度60万元,已婚缴存职工可享受最高额度70万元;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两孩或以上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20%。
(十五)子女入学。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凭补偿安置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商品房片区内办理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或者在房屋被征收后六年内,户籍没有迁移的,其子女也可以在原被征收房屋片区内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四、房票使用结算
(十六)房票使用。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房票持有人购买商品房时,应将房票交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房屋坐落、实际使用房票票面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共同签名签章。接受房票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核发房票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结算兑付资金。
(十七)房票结算
1.购房结算。房票持有人交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应当按其票面金额视作房票持有人支付的等额现金。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款结算。
房票持有人购买期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兑付房票使用面值50%的款项,商品房交付后兑付房票使用面值50%的款项。
房票持有人购买现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并交付商品房后,兑付房票使用面值100%的款项。
未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兑付的资金及个人支付的购房资金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已使用且使用金额超过房票面值85%(含85%)的,房票票面余额可兑换成等额现金;已使用但未超过房票面值85%的,房票票面余额按照未使用的比例,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向房票持有人结算票面余额。
2.未购房结算。房票持有人未使用房票购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房票持有人凭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及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原补偿安置协议、房票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五、房票保障机制
(十八)部门职责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主体,按照本实施办法负责本区域内的房票安置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安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房票房源超市,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房票样票;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筹集及保障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导,市财政主管部门配合建设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利用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开展本辖区房票核发使用结算工作。
(十九)房票不得抵押、质押、分割转让、非法套现。禁止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六、其他规定
(二十)已经发布征收公告并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但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经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可变更选择房票安置。征收当事人将原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金额结算完毕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在变更时点的评估价值计算房票面值,与被征收人签订变更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出具房票安置。房票面值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在变更时点的评估价值,不再重复给予补助、奖金和房票安置奖励。
(二十一)《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兰政发〔2021〕26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二十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房票安置政策另行制定。
(二十三)本办法由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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