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面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原标题:明确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和薪酬待遇
我省全面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中国甘肃网9月6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赵万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制定《甘肃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人员配备、薪酬待遇、管理考核、附则等五个章节。
《办法》明确了社区工作者范围。《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和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不包含公益性岗位和政府临聘人员。
《办法》明确了社区工作者人员配备要求。《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人员配备实行员额管理,配备标准为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按照总量监管、控超补缺、动态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服务功能等因素,科学核定人员数量,每两年调整一次。城乡结合部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者数量,5000人以下的社区配备不少于9人。
《办法》明确了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和薪酬待遇。《办法》规定,健全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岗位工资和职业津贴构成,其中岗位工资按照社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岗十八级”确定,具体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资系数(最低为1.1,最高为2)核定;职业津贴依据取得社工职业资格按照初级200元、中级300元、高级50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具体薪酬标准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政状况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和正常增长机制。《办法》还对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作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和管理经费来源。《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和管理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也可由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省级财政通过加大对市县均衡性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给予支持。
《办法》明确了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培训机制。《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实行合同管理,实行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县民政、组织部门制定。在培训方面,要求健全市县乡三级培训体系,推行“导师帮带制”。
《办法》明确了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方向。《办法》规定,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参选各级党代会、人代会代表,担任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等;健全岗位交流和“两委”委员储备机制;对在社区工作连续满10年、20年、30年的人员,给予2000元、5000元、1万元不等的一次性特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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