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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共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省检察院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23-05-25 10:37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编辑:宋芳科

  5月1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检行合力共护多彩甘肃”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通报了在全省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协同努力下,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监督工作等情况,并发布了6起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加大对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特别是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办案力度,在追究违法犯罪责任的同时,运用公益诉讼方式强化野生动物资源及栖息地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加强同行政机关的联动协作,提前介入危害野生动植物行政处罚案件,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跟进调查取证,为后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奠定基础。

  【案例一】

  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督促保护百年古树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1月20日晚,兰州市安宁区某古树群内平均树龄约200年的9棵古梨树遭到砍伐、损毁。安宁区人民检察院经与相关行政机关实地走访、勘验现场后,召开了现场听证会。在直观感受了古梨树受损现状后,听证员围绕古梨树受损现状、工作履职情况、保护难点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评议,一致同意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安宁区相关行政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和园林专家再次对古梨树损毁情况进行现场确认、核查、鉴定,明确被砍伐、损毁的树木树种及树龄,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相关涉案人员涉嫌盗伐的行为开展调查。2023年3月,安宁区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联合多部门开展全区古树名木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自查自纠、联合执法、宣传教育多个环节,综合运用实地走访、交流研讨、检察建议“回头看”等举措,采取“一树一台账、一树一方案”的方式,确保辖区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到位,形成全区古树名木保护互相支持、合力推进的良性互动局面。

  【案例二】

  景泰县检察院办理的魏某甲、魏某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以来,魏某甲多次到景泰县上沙沃镇营盘水,采用铁夹猎捕的手段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羊14只,运回家中宰杀食用和贩卖。魏某乙帮助其父魏某甲宰杀了其中1只野生岩羊,并在魏某甲的指使下驾驶自家皮卡车,将剥离的岩羊皮、羊角、内脏、生活垃圾等物品装进编织袋内丢弃。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魏某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魏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判决被告人魏某甲承担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生态资源受损的资源补偿费35万元,鉴定费5000元。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内部线索移送的方式,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三】

  金昌市金川区检察院办理的毛某甲等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11月,毛某甲、毛某乙分别从白某某处购买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雪豹2只,拉至永昌县处理。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毛某甲单独或分别伙同倪某某、赵某某、宋某某到祁连山花草滩牧区、北湾牧区通过架设电网或者使用自制步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马鹿3只、岩羊1只。岩羊被毛某甲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倪某某。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决几名被告人一年二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同时,判决被告人分别或者共同连带赔偿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共计107万元及鉴定费1.5万元,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求。该案的成功办理对警示和教育犯罪分子、提升人民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助推祁连山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构筑祁连山生态安全屏障作出了检察贡献,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

  【案例四】

  祁连山林区检察院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8月,王某、马某义等4人进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试验区内,猎杀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唇鹿2只,贩卖运输途中被肃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整体价值为3万元。经过审理,祁连山林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对4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王某、马某义等3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5月12日,祁连山林区检察院向祁丰自然保护站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严格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定职责,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范围,加强巡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害野生动物资源及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案例五】

  秦安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秦安县陇城镇辖区清水河河道湿地内有农户开垦耕种,随意施用农药、化肥,对该处湿地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6月9日,秦安县检察院在被占湿地现场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形成共识,听证会后,秦安县检察院向秦安县林业和草原局、陇城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其进一步依法履行湿地保护监管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制定退耕还湿计划,并限期整改落实,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控制规模,指导村民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相关生态农业活动。同时,县林草局和陇城镇政府组织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湿地保护法,加深公众对湿地知识的了解,提高公众珍爱湿地意识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观念。

  【案例六】

  合作市检察院督促保护野生红花绿绒蒿行政公益诉讼案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草原生态资源保护巡查中发现,游客大面积踩踏、肆意挖掘、采摘高山草甸上的红花绿绒蒿,严重破坏了草原生物多样性和高山草甸草地永续利用及草原生态环境。

  合作市检察院立案调查后认为,该市自然资源局在景区路段设置了观景步道,但未设置任何禁止采摘的警示标志、亦未对踩踏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能有效制止人为的破坏行为,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合作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协调多个相关行政机关,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在合冶公路向群众、游客发放依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材料;合作市草原监理站在旅游旺季组织职工开展日常巡查,联合乡政府督促村级草管员,对游客进入红花绿绒蒿生长地践踏采摘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在易进入草甸采挖、采摘地区安装了围栏和警示牌;用藏汉双语录制了宣传片,购买小喇叭对过往行人进行宣传。合作市检察院配合行政机关宣传活动,拍摄《不是所有的野花都可以采》的宣传短视频,促进红花绿绒蒿野生植物保护的知晓率,收到了良好的宣传警示效果。同时,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步处理,将打击犯罪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相结合,形成草原生态保护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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