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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布6起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23-05-22 08:07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宋芳科

  中国甘肃网5月19日讯 19日上午,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检行合力共护多彩甘肃”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黄涛通报了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景泰县人民检察院魏某甲、魏某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以来,魏某甲多次到景泰县上沙沃镇营盘水,采用铁夹猎捕的手段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羊14只,运回家中宰杀食用和贩卖。魏某乙帮助其父亲魏某甲宰杀了其中1只野生岩羊,并在魏某甲的指使下驾驶自家皮卡车,将剥离的岩羊皮、羊角、内脏、生活垃圾等物品装进编织袋内丢弃。经鉴定,魏某甲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生态资源受损的资源补偿费为35万元。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检察院院审查后,依法向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魏某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魏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判决被告人魏某甲承担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生态资源受损的资源补偿费35万元,鉴定费5000元。

  该案是景泰县检察院近年来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内部线索移送的方式,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二】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毛某甲等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11月,毛某甲、毛某乙分别从白某某处购买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雪豹2只,拉至永昌县处理。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毛某甲单独或分别伙同倪某某、赵某某、宋某某到祁连山花草滩牧区、北湾牧区通过架设电网或者使用自制步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马鹿3只、岩羊1只。岩羊被毛某甲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倪某某。经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07万元。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依法向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决几名被告人一年二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同时判决被告人分别或者共同连带赔偿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共计107万元及鉴定费1.5万元,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求。被告人上诉后,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成功办理对警示和教育犯罪分子、提升人民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助推祁连山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构筑祁连山生态安全屏障作出了检察贡献,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

  【案例三】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8月,王某、马某义等4人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试验区内,猎杀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唇鹿2只,贩卖运输途中被肃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整体价值为3万元。2021年8月22日,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追究4人的刑事责任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责任。经过审理,祁连山林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对4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王某、马某义等3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针对祁丰自然保护站作为野生动物资源主管单位未能充分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祁连山林区院立案调查。2022年5月12日,祁连山林区院向祁丰自然保护站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严格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定职责,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范围,加强巡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害野生动物资源及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受到检察建议后,祁丰自然保护站及时制定了整改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严查乱捕乱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重点关注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地、迁徙停歇地、迁徙通道等野生动物资源易受破坏地区,开展以“爱护野生动物,共享自然之美”为主题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在辖区和各乡镇集贸市场、车站等地先后共发放宣传手册1000余份,悬挂标语横幅36条。

  【案例四】秦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甘肃省秦安县陇城镇辖区清水河河道湿地内有农户开垦耕种,随意施用农业、化肥,对该处湿地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不良影响。经立案调查查明,近年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对该处湿地进行了保护管理工作,绝大部分农户停止耕作、退耕还湿,但仍有部分农户继续耕种。2022年6月9日,秦安县院在被占湿地现场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形成共识,同时邀请涉案村民参加旁听。听证会后,秦安县院向秦安县林业和草原局、陇城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进一步依法履行湿地保护监管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制定退耕还湿计划,并限期整改落实,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控制规模,指导村民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相关生态农业活动。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林草局与镇政府及“村两委”深入农户开展说服教育工作,涉案农户承诺在当季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不再使用农药、化肥等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化工产品及生物制剂,由村两委负责监督。同时,县林草局、陇城镇政府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将涉案湿地纳入秦安县陇城镇文旅融合发展规划,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创新推动小微湿地建设,打造生态观光农业,以生态湿地建设带动农民增收,在当季农作物成熟收割后及时推动实施,对该处湿地进行系统整改。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过程中,预计于2023年10月底完成。同时,县林草局和陇城镇政府组织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湿地保护法,加深公众对湿地知识的了解,提高公众珍爱湿地意识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观念。

  【案例五】合作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野生红花绿绒蒿行政公益诉讼案

  合作市检察院在开展草原生态资源保护巡查中发现,游客大面积踩踏、肆意挖掘、采摘高山草甸上的红花绿绒蒿,严重破坏了草原生物多样性和高山草甸草地永续利用及草原生态环境。合作市院立案调查后认为,合作市自然资源局在景区路段设置了观景步道,但未设置任何禁止采摘警示标志、亦未对踩踏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能有效制止人为的破坏行为,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在依法召开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相关行政单位代表意见的基础上,2022年5月12日,合作市院向合作市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合作市自然资源局受到检察建议发出后,协调多个相关行政机关,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合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严禁采挖野生植物的通告》,在甘南电视台、微羚城等网络媒体滚动播放宣传的同时,深入乡(镇)街道村(组)进行张贴,在合冶公路向群众、游客发放依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材料;合作市草原监理站在旅游旺季组织职工开展日常巡查,联合乡政府督促村级草管员,对游客进入红花绿绒蒿生长地采践踏摘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在易进入草甸采挖、采摘地区安装了围栏和警示牌;用藏汉双语录制了宣传片,购买小喇叭对过往行人进行宣传。合作市院配合行政机关宣传活动,拍摄《不是所有的野花都可以采》宣传短视频,促进红花绿绒蒿野生植物保护的知晓率,收到了良好的宣传警示效果。同时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步处理,将打击犯罪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相结合,形成草原生态保护合力。

  【案例六】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百年古树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1月20日晚,兰州市安宁区某古树群内平均树龄约200年的9棵古梨树遭到砍伐、损毁。安宁区检察院得知该案件线索后立即依法立案调查,经与相关行政机关实地走访、勘验现场后,召开了现场听证会。在直观感受了古梨树受损现状后,听证员围绕古梨树受损现状、工作履职情况、保护难点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评议,一致同意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联合相关部门和园林专家再次对古梨树损毁情况进行现场确认、核查、鉴定,明确被砍伐、损毁的树木树种及树龄,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相关涉案人员涉嫌盗伐的行为开展调查。与此同时,落实古树名木分级管理制度、开展规范挂牌工作、强化技术指导支撑,督促养护单位完善对古树及古树群的登记、建档、公布等工作,建立常态化巡查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加强古树名木全面保护、依法管理和科学养护。2023年3月,安宁区院持续跟进监督,联合多部门开展全区古树名木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自查自纠、联合执法、宣传教育多个环节,综合运用实地走访、交流研讨、检察建议“回头看”等举措,采取“一树一台账、一树一方案”的方式,确保辖区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到位,形成全区古树名木保护互相支持、合力推进的良性互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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