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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公布2022年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23-03-15 10:13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编辑:刘姗

  原标题:兰州市城关区公布

  2022年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中国甘肃网3月15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徐静雯 通讯员邢娟)在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着力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紧密围绕“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与城关区消费者协会共同公布2022年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1.粮油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大米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3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粮油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售卖的“长粒香”“嘎嘎亮”“五常”等3种大米没有公示当日价格,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前期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已经当场提醒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当事人明知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但仍未落实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5元,罚款2865元。

  【案例评析】希望广大经营主体,以案为戒,加强价格自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会积极稳妥处置群众举报和涉价舆情,切实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做好基本民生保障。

  2.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保健服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化妆品陈列区有“金泰康”牌老苗汤足浴粉一盒,生产日期:20180603,失效日期20210603;“俊木”牌五味人生足浴粉五盒,生产日期:20190314,失效日期20210314。经调查,该公司未建立化妆品使用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化妆品时,尽量采用正规途径,除了关注化妆品的品牌、功效、成分以外,千万别忽视了化妆品的保质期,如果购买到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3.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9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城关区某物业公司所属的特种设备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住宅小区所属一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但仍在使用,其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直至2022年5月16日取得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检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5000元。

  【案例评析】电梯逐渐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设施。除了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对电梯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同样重要,相关的物业和维保单位须落实好维保工作,保障广大乘梯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4.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25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酒行时发现,该店展示柜旁边码放的酒里和外面停放的车内有待售的白酒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44270元,购进渠道都是不认识的业务员上门推销,购进时均未向供货单位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88540元。

  【案例评析】通过该案的查处,加强了商标的管理,保护了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利益,保障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5.餐饮服务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文件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8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随机抽查发现“韩式炸鸡”和“昌月小酥肉”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该局依法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6月2日,执法人员对其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购进“新和盛琵琶腿”时仍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每个食品经营者,都应当意识到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6.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8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判定城关区某玩具公司所售儿童滑板车不合格,随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联系核实,这次抽检型号为8961的童车,是2021年11月5日以每辆246.9元购进3辆,标价299元,货值897元。至2022年2月18日,当事人已将剩余一辆童车售出,共计获利156.3元。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56.3元,并处罚款1843.7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虽然当事人不是商品生产者,主观上没有实施生产不合格商品的行为,抽检产品对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未检测部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报告予以认可,不合格的产品会降低产品的正常使用,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月嫂服务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7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投诉人接受家政公司月嫂服务并预付4000元费用,合同约定月嫂星级为皇冠级别,若提前生产超过1周,原月嫂不能入户,不属于违约,可安排相同级别的月嫂入户进行服务。现投诉人提前10天生产,该处提供的月嫂比合同约定的月嫂低一个级别,且提供时并未提前告知,投诉人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商家退还缴纳的4000元预付款。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与投诉方所述基本一致。执法人员向家政公司负责人指出了他们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家政公司负责人向投诉人道歉,因低等级月嫂已入户服务过,最终经协调该公司给投诉人退费2000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在签订月嫂服务合同后,要认清服务人员等级、资质等是否与合同内容相符,以免权益受到侵害。还要及时保留付款凭证,以便进一步维权。

  8.快速处理网购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城关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李女士的电话,称其在抖音平台看上一件衣服,加了抖音电商的微信后转账购买,收到货物后发现衣服的面料和宣传不符,与预期相差过大,于是在收到衣物的当日按原址退回商家,但商家拒不退款。

  消协工作人员经了解情况后,对商家耐心劝导,并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最终商家全款退还给消费者。

  【案例评析】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到正规购物网站的手机客户端购物,不要轻易在不知名的网站或者朋友圈网购,避免上当受骗。

  9.维护特殊消费群体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15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单得知,投诉人是该处业主,持有3级残疾证,并有老年代步车一辆,商家以投诉人的车辆是新能源车为由,要求每月收取70元的停车费,投诉人认为自身享有国家停车费减免政策,要求商家提供收费依据(有小票)。经了解,该停车场为商业住宅综合性停车场,其本人不能提供残疾人专用车辆手续,并在该处停放已有两年,经调解,停车场费用每月按50元收取。

  【案例评析】本案例,由于停车场为商业住宅综合性停车场,加之消费者不能提供残疾人专用车辆证明,为了灵活实施残疾人停车减免政策,本着保护消费者,照顾残疾人原则,经执法人员调解,达到了消费者满意的效果。

  10.诊疗机构涉嫌不按规定贮存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城关区某诊所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诊室1和诊室4的治疗台均贮存有玻璃离子体水门汀富士Ⅸ,标签标示显示该产品为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期间诊室1环境温度为27℃,诊室4环境温度为28℃;均不符合保管温度要求。

  该诊所不按规定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例评析】医疗器械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未按照贮存要求贮存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因此容不得丝毫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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