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勿“滥用诉权”!不存在实质性争议提起诉讼 即使胜诉也要承担诉讼费
1月3日,西固法院审结一起“不寻常”案件,原告在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实质性争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审判结果显示原告胜诉,但法官明确表示,原告在不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下贸然提起诉讼,会有“滥用诉权”之嫌,即使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应当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周某与刘某签订买卖合同后,二人均不愿继续履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在财物返还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周某担心二人私下解除合同会有“后患”,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判令刘某返还标的物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刘某得知自己被起诉后十分气恼,认为双方已经对解除合同、返还标的物及价款等事项达成一致,不理解周某为何还要提起诉讼。于是,刘某提出反诉。
对于周某的行为,办案法官也百思不得其解,但提起诉讼是周某的权利,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二人就解除合同、返还标的物及合同价款等事项均没有太大争议,但对本案诉讼费由谁承担问题,双方分歧较大,导致调解失败。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法官解释称,“按照这一逻辑,判断胜诉方与败诉方是确认案件受理费承担的关键。”本案中,周某与刘某在起诉之前,已经就解除合同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是周某为避免“后患”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包括法定解除与意定解除两种途径,这两种途径均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起诉只是请求法院对已经意定解除的合同进行重复确认,并非与对方存在实质性争议,故原告的起诉缺乏必要性和正当性,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添了被告的成本,应当负担诉讼费用。
最终,西固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解除,判令刘某向周谋返还标的物,周某向刘某返还合同价款,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由原告周某承担。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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