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下月起执行
原标题:新版《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下月起执行提升参保群众异地就医体验
记者从兰州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提升参保群众异地就医体验,优化异地就医管理相关政策,新版《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经办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扩大承诺制备案办理范畴
在原有承诺制备案的基础上,增加参保职工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承诺制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健全特殊参保群体备案流程
一是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社会灵活就业、部队自主择业人员,参照异地安置退休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所需材料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二是单位内退在职和在职休养人员,持参保单位相关证明,参照异地安置退休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所需材料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细化异地转诊备案要求
一是由兰州市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出的情况;二是参保人长期生活在异地,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居住地以外的医疗机构,申请异地转诊备案,需提供当地三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拓宽了异地就医备案途径
开通三种备案办理途径,满足不同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办理需求,方便灵活选择。一是线上办理。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甘肃医保App、甘肃医保微信小程序、甘肃医保支付宝小程序或登陆甘肃医保公共服务办事大厅个人网厅(https://ybdzpz.ylbz.gansu.gov.cn)办理;二是线下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三是由兰州市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为异地转诊人员提供备案服务。
●合理调整备案有效时限
一是调整跨省异地长期备案变更或取消的时限,由原来的满12个月缩短为满6个月即可申请办理;二是调整异地转诊、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备案有效时限,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并规定在有效期内,参保患者可根据自身实际就医需求,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筑牢备案补办机制底线
坚持先备案、再就医的异地就医程序主线,适度加入容错补漏备案补办机制。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出院结算前或自费结算后,能提供出院前获取的有效异地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或转诊证明,并申请补办了备案手续,就医地医疗机构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要按对应的备案类型给予直接结算或零星手工报销。
●明确零星手工报销结算依据
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原则上按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待遇政策(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加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范围
一是将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住院前发生的门诊急救抢救费用纳入同一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二是将经就医地医疗机构认定的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住院费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持续提升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标准
一是异地转诊就医费用报销标准,由之前政策的降低10%,提高到只降低5%;二是自行前往省外就医、非急诊抢救且未转诊的就医费用报销标准,由原来的降低30%,提高到降低20%;三是异地急诊抢救费用纳入住院费用,结算时不降低报销比例。
●优化备案人员双向待遇享受政策
一是在参保地发生的门诊费用。所有备案人员,不降比例结算;二是在参保地发生的住院费用。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按参保地标准不降比例结算,采取承诺制办理备案的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若在出院结算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齐异地长期居住证明材料,完善个人备案信息,不降报销比例给予结算,反之,降低20%结算。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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