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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矿山地下矿井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负责人下井带班

22-12-09 09:04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编辑:张麟

  原标题:修订后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矿山地下矿井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负责人下井带班

  中国甘肃网12月9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修订后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矿山地下矿井应当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在井下现场带班,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条例》规定,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条例》明确,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条例》规定,矿山地下矿井(含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矿山地下建设矿井)应当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在井下现场带班,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建立档案;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

  《条例》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装备。应急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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