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省直职工医保保障范围
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省直职工医保保障范围
12月2日,为进一步减轻省直医保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甘肃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甘肃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将高血压和糖尿病纳入门诊慢特病补助范围的通知》称,2023年1月1日起,将高血压、糖尿病(未合并并发症)纳入门诊保障范围。
高血压、糖尿病是常见的慢性病。部分患者需要长期服药控制病情,但部分用药患者难以享受医保报销。这份《通知》对原发性高血压(未合并并发症)、糖尿病(未合并并发症)门诊治疗指征、申报资料及诊疗范围进行了明确。符合“两病”条件的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办。
目前,高血压和糖尿病认定定点医疗机构有11家,分别是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甘肃省中医院、甘肃省肿瘤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甘肃宝石花医院、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经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认定通过的,参保人员可在省直医保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参保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刷卡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需持门诊慢特病认定审批表及定点医院开具的外购处方。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认定为以上两种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待遇,限额在一年内有效,高血压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糖尿病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报销比例按90%计算。每年7月1日之后认定的年度限额减半,不与高血压(并发症)、糖尿病(并发症)重复享受待遇。
《通知》指出,门诊治疗严格执行“三个目录”,政策范围外自费费用及非对症发生费用不予报销,政策范围内甲类项目补助90%,乙类项目补助80%,超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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