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 支持省级高新区推行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
原标题: 新修订的《甘肃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 支持省级高新区推行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
中国甘肃网9月15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新修订的《甘肃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支持有条件的省级高新区推行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
新修订《办法》共四章二十条,主要包括总则、认定条件及程序、保障及管理和附则。《办法》提高了认定标准,细化了认定程序,完善了保障措施,加大了激励力度。《办法》指出,省级高新区原则上在省级开发区基础上设立。认定工作按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示范带动”的要求,坚持有利于创新要素集聚、科技经济结合紧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要求,规范程序,科学布局,不涉及新增土地、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财税政策调整。
《办法》支持有条件的省级高新区探索岗位管理制度,推行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鼓励推行“管委会+开发运营公司”模式,允许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第三方运营机构等各类主体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或对园区内特色产业园进行包干运营。
《办法》鼓励省级高新区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和引进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由省科技厅牵头按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5万元;对引入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优先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并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办法》鼓励商业银行在省级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制定专项信贷计划,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差异化融资服务。由省科技厅牵头按政策对省级高新区内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办法》鼓励省级高新区面向全球招才引智,支持区内企业与省外高校院所、企业等建立长期稳定的人才交流合作关系,柔性引进产业急需科技人才。对园区及区内企业在省内作出重大贡献人才和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按照“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实行特殊人才特殊评价。园区所在地政府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全省重大招商引资纳税企业高管、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根据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补。
《办法》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00万元的奖励。省科技厅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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