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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如何认定?怎么申请?

22-07-18 08:57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编辑:刘姗

  原标题:甘肃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如何认定?怎么申请?

  中国甘肃网7月18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玄丝雨)为了全面开展甘肃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7月14日,甘肃省民政厅发布《甘肃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是医疗救助对象之一。2022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等部门认定”。随后,甘肃省全面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甘肃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以及管理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各级各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医保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其中,省级民政、医保部门负责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条件,指导全省民政、医保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工作;市级民政、医保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细化、宣传、培训和本辖区对象认定业务指导。县级民政、医保部门负责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对象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认定条件

  《办法》明确了对象认定条件。

  规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在本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扣除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其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性医保)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总和。

  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申请程序

  《办法》明确了申请审核确认程序。规定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患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县级医保部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后,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救助结报支付。

  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家庭收入

  《办法》明确了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等项目后的实际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偶然所得等,并明确了各项收入的认定办法。同时,规定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奖励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办法》明确了家庭财产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

  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

  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无15万元(购车价)以上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格确定。

  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有关内容:

  规定了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的情形,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审核确认工作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开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容错纠错,依法依规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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