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 不得向购房人单独收取水电气暖管线费
原标题: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
不得向购房人 单独收取水电气暖管线费
中国甘肃网6月1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梁峡林)5月31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位法后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保留、合并、修改完善现行条例内容15条,删除23条。修改后为6章36条。《条例(修订草案)》新增第八条明确,水、电、气、暖管线等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向购房人收取。
供水电气暖管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另行向买受人收取
《条例(修订草案)》新增第八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以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行向买受人收取;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更新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住宅交付使用应符合十二项条件
房地产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住宅生活用水已经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住宅用电已经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住宅小区采用集中供暖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供热管道的敷设,并与供暖管网镶接;住宅小区具备接入燃气管网条件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已纳入永久性城镇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要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住宅小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道路相连接,已完成小区内的道路建设;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建设已经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已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项目,已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书面合同。
房地产商对开发的项目质量承担责任
预售商品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除缴足土地出让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或者该房屋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已经完成,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未取证擅自预售房没收违法所得按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处罚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已收取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