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曝光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原标题:虚假宣传 商标侵权 违法经营
10家企业被实名曝光
中国甘肃网12月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杜志超)12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曝光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10家企业被实名曝光。
案例1
兰州沃庭润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2020年11月27日,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对兰州沃庭润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向其商业承租商户收取转供电环节加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2
兰州崔大夫博士丽整形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年12月2日,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对兰州崔大夫博士丽整形美容门诊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在美团App发布了190个整形前后对比案例。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9811.32元4倍的罚款,共计39245元。
案例3
甘肃天园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慈航药店未从上市许可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1年2月20日,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对甘肃天园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慈航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柜台内正在销售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当归粉”“丹参粉”“三七粉”“茯神”等共计25类中药饮片及1类西药,并且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购进药品的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途径购进的中药饮片25类及1类西药,并没收违法所得245元,罚款10万元,共计10024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七里河区方圆物资经销部违法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1月13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对七里河区方圆物资经销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待售已充装满气体的3瓶氧气和14瓶氮气气瓶上均无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和检验证明,无法证明其使用的气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该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并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兰州腾图管材塑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案
2021年1月7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判定兰州腾图管材塑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为不合格产品。该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85.5元,处以货值金额三倍2430元,共计2515.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
七里河区华都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11月17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对七里河区华都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五粮液”“五粮春”等白酒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相关凭证,经生产厂家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局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的白酒58瓶,罚款2623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皋兰九合亚华物资经营部经营行为违法案
2021年7月23日,皋兰县市场监管局对九合亚华物资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待售的标有“兰州百强塑料制品厂”的RPE穿线管与兰州百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RPE穿线管近似,经兰州百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场鉴定,该RPE穿线管不是由其生产。该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有“兰州百强塑料制品厂”的RPE穿线管,并处以9.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兰州福康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蒸蛋糕案
2021年6月9日,皋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的抽检报告,标示生产企业为兰州福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蒸蛋糕(生产日期为2021年03月20日),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并处5万元罚款,共计509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兰州市安宁凯文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案
2021年1月11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安宁区宝迪大厦地下2层的7#库房进行检查,发现了经生产厂家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剑南春”“滨河九粮液”等共计138瓶的酒类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作出没收安宁凯文商行侵犯注册商标的白酒138瓶,并处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甘肃卓远堂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3月17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对甘肃卓远堂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美林郡中医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大量的产品广告宣传资料,资料中印有“古方古法采药炮制”等字样。同时,该公司客服人员以网络咨询方式向患者宣传“保证永不复发,我们使用的是200多年的秘方调理”“平均治愈率在95%以上”“保证永不复发,有着十几万的康复案例”等内容。该公司的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严重误导社会公众。该局依法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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