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 细化9类救助对象 确定三种救助方式
原标题:兰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
细化9类救助对象 确定三种救助方式
《意见》解读
中国甘肃网8月18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王思璇)8月17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办公室获悉,兰州市发布了《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临时救助对象、办理程序、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等进行了细化。目前,该意见已施行,有效期五年。
据悉,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具有兰州市户籍或持有兰州市居住证的人员以及非本市户籍流动人口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享受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就读非普惠制民办学校【机构】、出国留学、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主要细化为以下5类:
1.家庭成员因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和学前教育(不含就读非普惠制民办学校【机构】、出国留学、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必需学费、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基本教育费用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救助规定的给予救助。
2.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必需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由个人自负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救助规定的给予救助。
3.家庭成员因患残疾,必需残疾康复治疗、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等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救助规定的给予救助。
4.重点救助对象因病、因残、因学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及其他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主要细化为以下4类:
1.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救助。重大疾病病种按照甘肃省和兰州市公布的病种执行。
2.因突发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先由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给予急难型救助,再经有关部门认定无赔偿方或者赔偿方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造成人员轻伤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给予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救助。
3.因突发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先由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给予急难型救助,再经有关部门认定无赔偿方或者赔偿方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轻的给予“小金额救助”;造成人员轻伤、财产损失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给予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救助。
4.因遭遇溺水、触电等其他情形,经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按照急难型给予临时救助。
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可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支出型救助需要审核和审批两个流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急难型救助,根据困难程度分别予以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救助标准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因遭遇溺水、触电等其他情形,经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程度,按照急难型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据悉,“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审批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区民政部门报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审定。
对符合条件的采取三种不同方式给予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此外,临时救助应遵循户籍地、常住地或事发地就近、就便申请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同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在主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提供救助线索,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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