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就疫情防控提出新要求 体温超过37.3℃ 禁止进入药店
原标题:市市场监管局就疫情防控提出新要求 体温超过37.3℃ 禁止进入药店
中国甘肃网1月22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1月21日,记者从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按照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结合我市药品零售行业现状,市市场监管局对兰州市零售药店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提出最新要求,从场所、员工、购药人员管控等多个方面做出要求,明确未佩戴口罩和无健康码的顾客禁止进入药店;发现体温超过37.3℃的顾客禁止入内的同时立即报告社区,同时做好上报记录。
药店设置一米线 店内员工少于2人采取“窗口式”售药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前做好口罩、酒精、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在营业场所入口处设置体温监测点,配备测温仪、消毒剂,在入口处或体温监测点等醒目位置张贴健康码图识、佩戴口罩和消毒提示,设置“1米线”,提醒顾客排队缴费取药,保持安全距离。店内工作公共用品、设施、场所(包括门帘等)每日全面清洁消毒不少于3次,并做好记录,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卫生。企业在岗员工少于2人的应采取“窗口式”销售。
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每日监测和记录员工体温,体温正常方可上岗。如发现体温超过37.3℃,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到发热门诊就医。员工上岗要穿着工作服,佩戴口罩、手套。同时按要求积极组织员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体温超过37.3℃禁止进入药店
要求顾客扫健康码、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手部消毒后方可进店。对未佩戴口罩和无健康码的顾客禁止入内,体温超过37.3℃的顾客禁止入内并立即报告社区,同时做好上报记录。
对购买止咳、退烧、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的顾客索要身份证,由药店员工真实、准确、完整登记顾客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药品名称、药品批号、购药时体温等基本信息,并对顾客联系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后方可销售,做到药品销售流向可查、信息可追溯。对线上购买“四类”药品的顾客必须进行电话回访,准确登记购买人基本信息,对体温超过37.3℃和来自高、中风险地区的,立即报告社区,同时做好上报记录。药品零售企业对顾客信息要严格管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对销售“四类”药品登记信息,于每日11点前报告所在社区。
严格做好药品管理 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药品零售企业严把药品购进渠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证药品来源合法。按要求分类分区陈列药品,按照药品包装标识的储存条件合理规范储存药品,做好药品养护,保证药品质量。
严格落实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对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请假休息时,不能落实远程审方的,不得销售上述药品。分析研判疫情形势,结合实际现状需求,做好防控药品保障供应,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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