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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关法院跨省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8-12-05 08:25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编辑:刘姗

  原标题:担保贷款出问题 担保人房屋被拍卖

  城关法院跨省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甘肃网12月5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郝冬白)记者从城关法院了解到,11月23日,该院执行局民警一行4人奔赴西安,将保证人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的复式房及车库移交买受人,成功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合作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马某、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城关法院审理,判决合作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159572.78元,保证人马某、魏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对马某抵押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紫薇田园都市艺术大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三名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向三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因三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决定对马某抵押的西安市长安区紫薇田园都市艺术大街复式结构房屋移送司法拍卖,并强制腾退。

  2018年7月29日,经过81次竞拍,该套面积为267.97平方米的房屋及车库以381万元的价格拍卖成功,此时马某依然拒不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执行法官决定跨省执行。为避免房屋腾退过程中突发激烈的矛盾冲突,执行法官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希望得到支持与协助。11月21日中午,到达西安的执行法官再次对被执行人马某阐述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马某在房屋已被司法拍卖的法律强制措施之下,终于同意了配合法院处理腾退事宜,经过3天的工作,终于在11月26日将房屋腾空移交买受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顺利执结。

  以案说法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我国《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在实践当中,由于人们对法律并不是特别熟悉,不一定知道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往往没有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是经常出现“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如果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等字句。

  那么,对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法院应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下发的《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曾针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确立了两项判断原则:⑴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⑵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该批复确立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原则是以“不”和“不能”作为区分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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