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财采处(2018)3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湖南金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金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环北路24号康盛花园八角楼
二、基本情况
我机关在处理“祁连山人工增雨(雪)体系工程肃州区县级地面作业指挥平台建设项目(A包)”的投诉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代理从事该项目采购活动时,招标文件{JQQX-CG-HNJC﹝2018﹞013号}存在指向特定产品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三、处罚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29日
相关新闻
- 2017-01-20陇周刊(2017年 第3期)
- 2017-01-26陇周刊(2017年 第4期)
- 2017-02-10 陇周刊(2017年 第5期)
- 2017-02-17 陇周刊(2017年 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