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财采处(2018)40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州中心1单元2615室
二、基本情况
我机关在处理“省政府中心机房UPS不间断电源升级改造项目”的投诉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代理从事该项目采购活动时,存在超出法定期限答复质疑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投诉人南京旭照发电机组有限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你公司对该项目的质疑答复等证据证实。
三、处罚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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