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执法记录仪单警装备等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执法记录仪单警装备等政府采购项目的
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财采处(2018)3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执法记录仪单警装备等政府采购项目”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兆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街道红山根西路188号第2单元第6层601室
投诉人:甘肃铠甲警用装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盛世花园9号楼6单元1202室
投诉人:甘肃华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1554号2705室
被投诉人:甘肃中远天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陇能家园B区17号楼东单元16层
二、投诉事项
2018年8月24日,2018年8月27日我处分别收到投诉人对“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执法记录仪单警装备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进行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性、排他性;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部分要求提供制造商具有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软件企业CMMI三级认定证书、执法记录仪具备MTBF可靠性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
我机关于2018年9月6日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专家经论证认为:“……技术参数为采购人的基本采购需求,而且满足全部技术参数的生产企业超过三家。该技术参数不具备唯一性和排他性,也没有倾向性要求……”。故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我机关于2018年9月6日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部分进行了论证。专家经论证认为:“……针对招标文件要求设备制造商具有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证书必须包含执法记录单警装备等项电子证据管理系统解决方案的投诉。……全国有多家品牌拥有该资质,该项要求只做加分项并无排他性,不存在差别及歧视待遇……针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制造商有软件开发能力,具有软件企业CMMI三级认定证书的投诉……全国企业有多家品牌产品拥有该资质,且该要求只是打分项,不存在差别及歧视待遇……针对招标文件要求执法记录仪具备MTBF可靠性检测报告提出的投诉……全国企业有多家品牌产品拥有该资质,且该要求只是打分项,不存在差别及歧视待遇”。
我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评分内容所涉及的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软件企业CMMI三级认定证书、执法记录仪具备MTBF可靠性检测报告等为评分因素而非废标因素,上述评分内容符合该项目的特点,与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具备前述证书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故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兆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甘肃铠甲警用装备有限公司、甘肃华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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