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陇东学院校史馆建设布展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陇东学院校史馆建设布展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财采处(2018)3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陇东学院校史馆建设布展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怡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南路正商北云鹤六号楼三单元一楼东
被投诉人:甘肃融合数安招标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地震局2号楼2502室
被投诉人:陇东学院
被投诉人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45号
相关供应商:兰州芳菲大地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雁滩路3606号
二、投诉事项
2018年8月29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陇东学院校史馆建设布展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18年8月29日进行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项目经理、五大员材料造假;2、中标公司提供近三年内相关类似业绩有造假,且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要求; 3、中标公司针对本项目用虚假材料报名、代理机构(采购人)审核不严谨没有将其列为无效投标人;4、二次招标公告明显照顾中标公司实际资质。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第二条“双方责任”中“乙方工作”部分第(6)项规定“乙方需提供进场人员名单,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项目经理名单及资格证书”。该内容为采购人拟与中标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内容,并非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也不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的评审因素和评分内容。故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缺乏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评审办法“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规定:“……评审因素:业绩,分值:10,评分标准说明:提供近三年内相关类似业绩(以合同书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为准)每提供一份得2分,满分10分……”,故该评审因素要求的类似业绩并未限定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另经核查,相关供应商兰州芳菲大地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企业名称曾进行变更,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不同时段相关业绩文件的主体与其相应时段的名称相符,未发现提供虚假业绩的情况,且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此评审因素的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经核查:投诉人在提起投诉前,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此事项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一)项的规定,我机关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一)项的规定,对此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四)投诉事项4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缺乏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河南怡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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