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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民政局草拟“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征求市民建议

18-09-12 08:18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编辑:刘姗

  原标题:兰州市民政局草拟“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通过本报征求市民建议

  突发意外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给予不超过25000元临时救助金

  中国甘肃网9月12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李辉)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兰州市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兰州市民政局日前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通过本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可将反馈意见表,于10月12日(星期五)17时前以纸质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兰州市民政局(联系人:王燕;联系电话:2198539;传真:8812269;邮箱:mzjiuzhu@163.com)。

  A临时救助主要分两大类型

  据了解,根据规定,救助对象为,具有兰州市户籍或连续在兰州市生活、就业、居住且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救助标准的设定上,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救助类型主要包括两大类:

  1.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其它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具体分类分档,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设定。

  2.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已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但因有重度残疾人、危重病患者等,在享受其他各项政府补贴、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经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冬令春荒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受灾家庭;冬春生活保障中,在衣被、取暖等方面仍存在严重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帮扶脱贫之后,因病、因学、因残及其他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原则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B开通24小时求助受理专线电话受理申请

  在救助方式方面,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原则上以发放资金为主,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为辅。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救助的三种方式实施救助。要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救助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各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开通24小时求助受理专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随时受理困难群众的求助申请。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可根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形,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采购实物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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