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区内临时建筑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原标题:城乡规划区内临时建筑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中国甘肃网8月31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邵其珍) 8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条例(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的意见,增加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区域协调发展、公开利益优先、特色保护和规划管控等五项原则,并对照刚刚修改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对临时建设的审批、期限、拆除等规定进行了一致规定。
《条例(二次审议稿)》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以及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等活动场地的临时建设,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条例(二次审议稿)》规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拆除。
在对违法建设的处罚方面,《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分三个层次作出了规定:一是责令停止建设;二是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两个类型予以处罚;三是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市实际情况进行了具体界定。
《条例(二次审议稿)》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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