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肃省2016-2017年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监测计划核查工作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原标题:对甘肃省2016-2017年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监测计划核查工作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甘肃省2016-2017年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监测计划核查工作项目的
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财采处(2018)3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2016-2017年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监测计划核查工作项目”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同际碳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1号花园坊节能环保产业园B1楼512室
被投诉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被投诉人: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16号国贸大厦写字楼20楼
二、投诉事项
2018年7月13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甘肃省2016-2017年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监测计划核查工作”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18年7月13日进行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投诉人资质未有不满足项,废标理由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核查: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中“供应商资格要求”第7条规定:“投标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活动的,不得参与投标”,投诉人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碳资产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经纪)……”。
我机关认为,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投标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活动的,不得参与投标”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第三方核查机构与核查对象之间存在潜在的和实际的利益冲突,以保证核查工作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等原则开展,而碳资产咨询服务的内容不能排除具有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咨询服务的内容。故该项目磋商小组判定投诉人属间接参与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活动,并认定投诉人不符合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无不当。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上海同际碳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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