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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管理办法》出台 门诊慢特病补偿将不再设起付线

18-06-05 07:21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编辑:李秀清

  原标题:《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管理办法》出台

  门诊慢特病补偿将不再设起付线

  中国甘肃网6月5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首席记者 金奉乾6月4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省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不设起付线,Ⅰ类尿毒症透析治疗患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600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10万元以上报销90%。

  坚决杜绝大处方大检查和过度医疗

  《办法》指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坚决杜绝大处方、大检查和过度医疗,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均不得发生不合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健康扶贫专项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治疗中,确需使用的目录外药品与诊疗项目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专项基金予以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Ⅰ类、Ⅱ类由三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确诊,Ⅲ类、Ⅳ类由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确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在办理慢特病门诊补偿手续时,仅需出具定点医疗机构两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医师作出的并由该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门诊慢特病诊断书,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纳入信息系统。

  未参保的贫困人口签约服务费个人承担50%

  《办法》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的初级服务包或中级服务包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资金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各承担50%,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约服务费用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50%,个人承担50%。签约服务团队上门服务的诊疗费已包含在服务包内,不得向签约对象再次收取诊疗费。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保障水平,2018年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新增的20元中,10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报销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进行补偿。

  门诊慢特病补偿累计最高60000元

  《办法》要求,严格按照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的要求,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补偿限额内按患者实际费用的70%比例计算补偿,其中:Ⅰ类尿毒症透析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患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60000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00元;Ⅱ类苯丙酮尿症儿童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4000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Ⅲ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3000元;Ⅳ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0元。

  《办法》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保险87%;10万元以上报销90%。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时,由省级财政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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