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甘肃省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报销比例 超起付线10万以上可报销80%
原标题:6月1日起我省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报销比例
超起付线10万以上可报销80%
中国甘肃网5月15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赵万山)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8版)》(以下简称《方案(2018版)》)和《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根据文件内容,我省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2018年6月1日起,参加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按照人均65元标准统筹大病保险资金,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其中超过起付线标准10万元以上可报销80%。
《方案(2018版)》指出,2018年,参加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按照人均65元标准统筹大病保险资金。统筹资金从财政基本医保补助资金中安排,不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筹资额。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的原则,享受平等的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和服务。《方案(2018版)》指出,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和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参保人员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予以再次报销。
《方案(2018版)》同时明确了8种情况不列入大病保险资金报销范围。
《方案(2018版)》明确,全省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至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至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至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至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方案(2018版)》同时明确了大病保险对城乡贫困人口执行倾斜保障政策。
《方案(2018版)》指出,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不再另行增设定点医疗机构。由经办商业保险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便民服务窗口,为参保患者提供便捷服务。城乡参保居民入院时向医院提交参保证明、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出院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
《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提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时,由省级财政予以弥补。同时,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押金。《通知》还要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均不设起付线。从2018年6月1日起,农村贫困人口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城乡参保居民就诊也将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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