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重奖见义勇为”当成扬善风向标
原标题:“重奖见义勇为”当成扬善风向标
作者 张西流
4月1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护“买单”,对见义勇为人员最高可给予10万元以上的奖励。
(据4月4日《河南日报》)
我们必须看到,在当今社会,道德依然活在人们的心中,见义勇为仍然拥有执着的坚守者。如此语境下,河南出台相关规定,重奖见义勇为人员,并对其权益进行多重保护,是对见义勇为最好的褒扬。也许有人担心,重奖会给见义勇为善举涂上了“功利”色彩;但依笔者之见,通过“奖善”,激励和倡导见义勇为,河南规定不能成为个案,应该成为引领全国的一种风向标,并让“奖善”成为一种社会常态。
见义勇为者,有的因此受伤致残,给其今后的人生带来无数的艰辛与坎坷,将要比健康人付出加倍的努力;有的甚至为此献出了宝贵生命,给亲人和家庭带来难以消解的困难和痛苦。见义勇为者的壮举值得颂扬,但他们做出的巨大牺牲,更需要给予法律救济和制度抚慰。因此,河南出台规定,建立“奖善”机制,以此激励见义勇为,这本身就是一项善举。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社会要形成稳定的道德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不仅要有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而且要求每个社会成员的“良知”自律。然而,当被救助者丧失了诚信和良知,行善者需要为自证清白伤神费力时,这个社会的道德成本显然太高了。可见,若想见义勇为成为全社会的“大合唱”,需要奖善机制去激活。也就是说,对于见义勇为者,既要给予法律救济,更要给予制度关怀。
首先,法律应彰显“惩恶扬善”的正义力量,司法机关要旗帜鲜明地站在行善者的立场上,为行善者“撑腰”。更重要的是,当今社会,见义勇为精神尚未深入人心,成为一种社会常态,迫切需要有关部门通过奖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去进行正面引导和典型示范,倡导“人人尊重见义勇为,人人保护见义勇为,人人敢于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当然,奖励见义勇为,不在金钱和物质的多少,关键是要让“奖善”成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制定具体化、规范化的奖善措施,以此激励更多人去见义勇为。
别让英雄流血再流泪,是我们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底线共识。因此,我们不能仅限于给见义勇为者法律救济,不能仅限于给见义勇为者一个荣誉称号,而要运用救助、奖善机制,给予见义勇为者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奖励,启动救助机制,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他们永久的帮助和关爱,让见义勇为者真正“善有善报”,有体面地劳动,有尊严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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