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帮忙“帮”出的官司谁担责有说头 法官说法
原标题:帮忙“帮”出的官司谁担责有说头
本报帮您梳理此类案件中当事双方的责任划定
举案说法
中国甘肃网2月13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陈振峰)在日常生活中,总会出现好心帮忙却越帮越忙的尴尬事件,在帮工过程中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让原本团结友爱的邻居产生纠纷甚至最终对簿公堂。
案例一:主动帮忙砍树摔伤各担50%
赵某在砍自家门口的大树期间,路过的王某提出帮忙。赵某从树上下来后,王某踩着拖鞋上了树。谁知在用斧头砍树的过程中,王某一脚踏空从树上跌落受伤。后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一级伤残,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后现呈植物状态,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因病情严重,王某家人多次就治疗及后续护理费用同赵某协商,但赵某表示只愿意承担自己已支付的9000元医疗费用。王某的母亲遂替儿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赵某都犯了疏忽大意的错。王某作为成年人,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穿拖鞋上树砍树,一脚踏空跌落树下受伤,自身存在过错。赵某在王某砍树过程中,既没有提醒王某注意安全,也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故赵某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考虑,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分析,天水麦积区人民法院判令赵某和王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赵某除去已支付的9000元外,还须向王某支付41.0922万元。
案例二:
义务帮工中致人受伤可追责
因李某家人去世,王某被邀请前去帮工。帮工中,王某被安排去镇上购买烟酒。当王某驾驶摩托车途经一村路时,不慎将一未成年人张某撞伤。事发当日,王某将受伤的张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某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左额叶脑挫裂伤,枕骨右侧骨折,右枕部头皮下血肿,住院18天,王某支付医疗费8074.8元。后王某与张某达成协议,由王某赔偿张某后续治疗费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他是在为李某家帮忙时出的事故,赔付张某的费用应该由李某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家人去世后,王某按乡俗去帮忙,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义务帮工关系。王某在帮工过程中致人受伤,李某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向受害人承担赔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但鉴于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致他人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对其追偿请求应予部分支持。综上,判决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垫付的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0167.84元的80%,即8134.27元。
法官说法:
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 被帮人应担责
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赵玉峰表示,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案例一中,王某在给赵某义务帮忙砍树过程中受伤,虽然赵某没有叫王某帮忙砍树,但在赵某从树上下来后王某上树砍树,视为赵某默认了王某的帮工行为。故原告王某和被告赵某双方之间形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另外,法律还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二就是一起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而引发的纠纷,在该案中,王某驾驶无证摩托车致人损伤,应当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也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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