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试行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制度 提升全域旅游文明形象
为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游客满意度,日前,《酒泉市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试行)》印发,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试行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制度。
《办法》明确,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双重原则,建立旅游消费维权机构先行赔付和旅游企业、经营户先行赔付并行的“双轨制”。
《办法》明确了先行赔付的范围、条件、方式、流程和额度,以及执行主体。我市将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旅游消费予以先行赔付:旅游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旅游消费者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游消费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造成消费者难以索赔。
受理申诉的旅游管理部门将在第一时间,最长在1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认定符合先行赔付范围和条件且价款在1000元以内的,自认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先行赔付;价款在1000元至5000元的,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先行赔付。本《办法》不适用5000元以上的赔付。
《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在旅游管理部门设立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金专用账户,由各级财政部门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5万元至10万元先行赔付资金,在旅游消费侵权投诉时先行赔付使用。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将积极主动指导、鼓励有条件的旅游企业、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有旅游企业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导致旅游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旅游管理部门将依法监督其赔付,并对侵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最大限度消除和减少旅游业发展中不利的人为因素,提升我市全域旅游文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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