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机动车在划定区域和时间鸣号的通告
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机动车违法鸣号通告如下:
一、东岗立交桥以西,南环路以北,西柳沟、深安路、桃林路以东,安宁西路、安宁东路、北滨河中路、靖远路、盐场路、雁滩黄河大桥、北环路以南区域内(含上述道路、桥梁),昼夜24小时禁止机动车鸣号。
二、市区所有道路禁止机动车使用汽喇叭。
三、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号区域内使用喇叭时,每次按鸣不得超过半秒,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禁止机动车用喇叭唤人。
四、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以及军队、武警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现行犯罪分子外,禁止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禁鸣区域使用警报器;上述区域以外因执行紧急公务确需使用警报器时,一般只准使用警灯和喊话器;通过交通复杂路口、路段需警告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严禁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期间滥用警报器。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公务车辆或者国家公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将通报所在单位追查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七、本通告有效期五年。
兰州市公安局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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