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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印发《意见》 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

2016-10-19 08:39:22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赵凌艺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市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

  中国甘肃网10月1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杨昕)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救灾责任、规范灾情报送,同时严格审核灾害损失、加大救灾资金投入,有效保障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

  《意见》指出,我市将大力提升灾情信息管理水平,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送灾情,不得将事故损失计入自然灾害损失,不得将事故伤亡人员计入自然灾害伤亡人员。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要在灾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级、省级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实行初报、续报和核报制度,在灾情未稳定前,要坚持24小时零报告制度。

  《意见》表明,今后我市将加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落实市、县区分担机制。同时,将严格管好用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各县区政府要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于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损住房重建维修补助、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等支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实施分类救助,建立救助台账,规范拨付程序,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将救助资金纳入“一折统”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认真填写灾民救助证(卡)。灾害发生后,灾区要首先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得以上级下达资金代替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村(居)委会张榜公示的救助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做到既不漏户漏人,也不扩大救助范围。

  此外,我市还将加强救灾物资管理,严禁故意损坏、出售、遗弃、未经批准动用和贪污挪用救灾物资,并健全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赵凌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