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替考入刑兰州第一案宣判找老乡帮忙替考双双被判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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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9月5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樊丽) 参加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路某,在与老乡边某聊天时,突发奇想让老乡边某代替其考试,而边某也随即同意。孰料,在考试期间监考老师核实身份时发现问题,遂将边某交给公安机关。9月2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以替考罪分别判处路某、边某罚金6000元。这亦是替考入刑后兰州第一案。
经查,边某,女,出生于1993年,中专文化,陇南武都人。路某,女,出生于1995年,初中文化,与边某为老乡。2016年2月,路某通过甘肃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报名参加“2016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取得考试资格后,路某于同年5月通过网站打印准考证。2016年5月27日20时许,路某在其家中与边某聊天时,想让边某代替自己去参加考试,在边某表示同意后,路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和准考证交予边某。5月28日,边某持路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兰州第五十五中学”参加“2016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5月29日9时许,边某持路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再次进入“兰州五十五中学”第八考场,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考试时,监考老师在核实考生身份信息时发现边某的身份与其所持有的身份证和准考证身份不符,后将边某带离考场后交由公安机关抓获,路某于2016年5月31日投案自首。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边某、路某无视国法,代替他人考试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替考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边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后果,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边某犯替考罪,判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路某犯替考罪,判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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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
2015年12月31日上午10时许,丰台警方会同交管局车管所,在丰台区和义派出所辖区一所驾校内,将一名涉嫌替考的男子当场抓获。“枪手”侯某在参加驾照考试科目四时,因身份证信息、报名表及准考证信息严重不符,被交管局车管所民警查获。目前,丰台警方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和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将三人刑拘。
2重庆
2016年1月9日全国成人自考“政治经济学”考场,二十多岁的小丹(化名)替李婷(化名)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这是“替考入刑”以来重庆市的第一案。由于案件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也有自首的情节,通过检察院的多方考虑跟权衡,对小丹微罪不诉,对李婷已经起诉。
3唐山
2016年3月24日,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侦破“驾驶人考试替考入刑”第一案,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刑事拘留。1月22日,张某持伪造的他人身份证,替人到古冶考试场参加科目二考试,被监考人员发现。3月23日,张某被抓获。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唐山市侦破的驾驶人考试替考入刑第一案。
4福建
2016年4月16日下午,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一位讲义气的“考生”却因帮兄弟替考被送进了派出所,在《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的考试中,监考老师仔细检查证件时发现异样,替考者黄某被带离考试现场。在派出所,面对自己替考的事实,黄某直言十分后悔,和他一起的还有本该出现在考试中的考生陈某。
编后
本案中找老乡帮忙替考,不料两人都触犯了法律,可谓害人害己。时下,替考事件时有发生,不但破坏考试的公平性,还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无论是学霸还是学渣,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应该老老实实地学习,否则偷鸡不成蚀把米。当然“替考入刑”,只是立法护考的第一步,还需要个人学校社会多管齐下,切断替考案背后的利益链,让替考没有滋生的土壤,才能彻底杜绝替考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