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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拟出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驾驶员私自改道拒载将被处罚

2016-08-26 08:30:53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刘姗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我市拟出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驾驶员私自改道拒载将被处罚

  中国甘肃网8月2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方言) 8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持续扩大,兰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因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面临公共交通行车难、准点率下降、运营线路调整频繁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条例(草案)》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

  《条例(草案)》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三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载客运营中不得有吸烟、闲谈、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擅自停止车辆运营;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得私自改道或者越站行驶;不得载客充加燃料;不得到站不停、拒载乘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站外上下乘客。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或其他违反运营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票价与经营者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及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

  《条例(草案)》规定,常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距一般为500米至800米;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800米至1500米。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不得超过100米,且站名应当相同(单行线除外)。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的标准名称命名。利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车辆发布广告的,不得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行标识,不得妨碍车辆行车、进出站观察视线,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