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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靖远“镰刀命案”开庭

2016-08-18 10:22:42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刘华男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白银靖远“镰刀命案”开庭

  中国甘肃网8月18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薛长明) 2015年10月6日,发生于白银市靖远县刘川镇罗庄村的“镰刀命案”引起广泛关注。

  今年5月13日,本报以《靖远“镰刀命案”没有赢家的邻里仇恨》报道了此案。8月15日下午,此案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面对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叶小霞的指控,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其代理人当庭指出,检方指控罪名错误,并提出追究被告人“帮凶”的刑事责任。

  检方: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虽然被告代理人一再强调被告人叶小霞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但是整个庭审中,作为原告出庭的受害人家属并没有听到被告人的一句道歉或者安慰,双方还一度就案发经过发生短暂争执。同时,庭审中被告人面对法官的询问多次以“听不清”“没听见”为由拒绝回答的行为,一度使得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据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叶小霞与被害人周梅因地界问题素有积怨。2015年10月6日下午3时许,叶小霞的丈夫杨某在靖远县刘川乡罗庄村吊圈社玉米地旁的空地处挖土修路,被害人周梅上前阻拦并与杨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周梅持铁锨击打杨某,叶小霞见其丈夫头部被打破,遂持镰刀在周梅身上连砍数刀,致周梅受伤后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梅系锐器作用于左侧肩部,损伤左锁骨下静脉及左肺、致机体快速大量失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叶小霞到靖远县公安局刘川派出所投案。

  就此,公诉机关认为,叶小霞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原告:指控罪名违背事实

  然而在庭审现场,检方的指控遭到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质疑。原告及其代理人指出,检方起诉书指控罪名错误。据其称述,叶小霞是故意杀人罪,非故意伤害罪。因为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是杀伤力极强的镰刀,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被告人使用长柄镰刀砍剁要害部位,刺破肺脏致被害人死亡,此后被告人又连续四次砍剁被害人,整个过程极其残暴。在将被害人砍倒后,当面拒绝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救人请求。除此之外,叶小霞面对公安机关侦查时,曾称“我把她砍死了我偿命”,杀人主观恶性极深。

  除了针对被告人的指控,附带民事原告及其代理人还一再强调,此案为共同犯罪,公诉机关仅起诉叶小霞一人,遗漏共犯,显为错误。根据现场目击证人马国顺证实本案共4人共同实施犯罪,受害人左右手臂对应部位所留伤痕与证人马国顺证言吻合,足证共犯行凶事实。

  但是由于警方的实践报告中指出,受害人左右手臂对应部位伤痕为死后伤,原告方认为此说法荒诞不经,不能成立,并当庭提出再次申请尸检的要求。最后,对于检方提出的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原告方认为,被告人主观杀人意愿强烈,且在将被害人砍倒后见死不救,再加上被告人的一些激烈言论,应属于刑法严惩的对象,不得从宽处罚。

  针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原告方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4753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8070元,丧葬费27226元,交通费20000元在内,共计8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

  但是,由于叶小霞表示没有财产能力就民事部分进行赔偿,法庭宣布当庭调解失败,此案将择日宣判。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刘华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