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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出台规范性意见 担保额度不得超其净资产 30%

2016-07-20 17:25:41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李若飞(实习)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规范诉讼保全担保甘肃高院出台规范性意见 担保额度不得超其净资产30%

  中国甘肃网7月20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张烁) 日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担保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该意见的实施,对规范我省法院诉讼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提高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效率,为落实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保全担保的方式及数额均未作具体规定。而为规范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关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提高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效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制定《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担保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该《意见》指出,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当由其提供担保及提供担保的数额。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劳动者提供保全担保的义务,但有增大诉讼标的额可能或明显滥用诉权的除外。当事人主张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等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提供担保的义务,但有增大诉讼标的额可能或明显滥用诉权的除外。

  另外,保险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准许;保险公司在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的同时,应当提交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备案表。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人系依法设立且具有诉讼担保业务许可的担保公司的,人民法院应要求该担保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六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已经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等文件材料,及由其资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资信证明。经审查并认可后,该担保人可以本企业的信用做担保,但每一案件提供信用担保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李若飞(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