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期待阳光温暖每个人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相关报道见4月28日《兰州日报》一版)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农村人口大规模涌入城市已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社会现象,这些外来人口为城市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其中很多人留在城市成为“新居民”。但是,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存在很多城乡间的不平等,这些不平等涉及就业、住房、医疗、社保、公共服务等方面。尤其是那些进城务工人员,在公共福利上的不平等更为明显。因此,一张小小的户籍卡,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筑起了不可逾越的藩篱。实际上,户口本身并不重要,附着在上面的种种福利,才是人们关注户籍改革的根本原因所在。
而此次我省出台的《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这就在制度层面上,为消除城乡二元差异迈出了有益的一步。将符合规定的常住人口吸纳为真正的城市居民,其积极意义在于,有力推动城镇化发展进程,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同时,也将激励广大农民工在城市遵纪守法、热心公益、服务社会、爱岗敬业。可以说,这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政策。
从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差别,到确定居住人口权利,再到居住证满足条件可以“落户”,户籍改革正在一点一点地敲击着沉疴的坚冰。但是,任何一项改革,都不是应声而落,需要直面接踵而来的新挑战。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到,摆在户籍改革面前的困难依然很多,即便是最基本的公共福利,也需要及时出台各种后续政策跟上改革脚步。既然能“落户”就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不要让居住证的含金量消失在“最重要的一公里”。实现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当前的户籍改革只是一个重要的开始,还需要后续工作的不断完善和创新,以及社会基础设施的跟进,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值得我们所有人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