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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活动在兰举行 “法不入家门”已成为历史

2016-03-02 07:57:12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李秀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我省《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活动在兰举行

  “法不入家门”已成为历史

  活动现场。记者 董子彪摄

  中国甘肃网3月2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董子彪) 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的宣传活动在兰州市东方红广场举行。此次活动由甘肃省委政法委牵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妇联组织实施,省市区三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卫计委、妇联等20多个单位和部门上下联动,共同开展《反家庭暴力法》现场宣传咨询。在活动现场,城关区法院还公布了近年来该院办理的部分家暴典型案例。

  社会总动员:家暴不再是家务事

  在当日的活动现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治云介绍称,《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反家庭暴力不再仅仅是家庭的私事,更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去年,甘肃省高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反家暴联动机制的试点法院,我省的张掖地区被确定为反家暴联动机制的试点地区,10个月的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省妇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家庭的责任,全省各级妇联将积极行动起来,通俗易懂地进行宣传,不断扩大法律的知晓率;继续与法院、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维权途径:投诉、求助或起诉至法院

  现场,兰州市妇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遭受“家暴”后,不该只知忍让,应该寻求相关机构和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进而实现自我保护。“受害人可拨打110报警求助,可以向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求助,还可以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进行投诉和求助,注意搜集证据,必要时还应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受侵害。”

  参与活动的一位法官就如何维权做了相关解释:《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而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还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反应。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李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