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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驾返修“保时捷”惹祸 汽车公司赔33万余元

2016-02-02 09:56:14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驾返修“保时捷”惹祸 汽车公司赔33万余元

  中国甘肃网2月2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田女士的白色保时捷在返回汽车公司测量性能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从而引发了一起连环诉讼案。昨日,兰州中院公布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汽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车主田女士修复并返还白色保时捷轿车一辆,并且赔偿田女士经济损失335810.6元。

  车辆返修遇车祸 引发连环诉讼

  2013年11月30日,田女士从兰州新丰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丰泰公司)购买白色保时捷轿车一辆。2014年8月3日,因该车辆出现质量问题,田女士告知新丰泰公司员工代某,代某赶至武威市田女士的住处,将车辆接回兰州市进行维修。2014年8月20日19时25分,新丰泰公司职员吕某驾驶客户田女士返修的白色保时捷车,在驾驶该车辆测试性能过程中,行至安宁区北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甘肃农业大学门前时,遇赵女士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轿车右前侧将其撞倒后致伤。经诊断,赵女士脾脏等器官多处受损。后经事故认定,驾驶员吕某负全责,赵女士无责。而该车辆因此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暂扣至今。

  这起错综复杂的肇事案发生后,赵女士在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将车主田女士、汽车公司、肇事者吕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对此,车主田女士也深感委屈,因为车辆发生事故时,属于返回维修阶段,与自己无责。无奈之下,田女士又将汽车公司接车员工代某、肇事员工吕某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70万元。

  伤者获赔22万余元 车主被判无过错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安宁区法院一审后认为,吕某违反交通法规,未避让通过人行横道的赵女士致使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田女士虽然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但是在其已将该车辆交由新丰泰公司检修,实际失去了对车辆的支配权,对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存在过错。新丰泰公司在与肇事车主形成维修合同关系中,由其公司职员驾驶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担责。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赵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22741.70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进行赔偿;该款项由保险公司理赔完毕后的剩余部分及鉴定费等费用由肇事者吕某、新丰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获赔33万余元 由汽车公司承担

  而交通事故案件引发的田女士与汽车公司的修理合同纠纷案件,经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兰州新丰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田女士返还白色保时捷轿车一辆(以2014年8月20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前的车况为交付标准);被告兰州新丰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田女士保险费、车辆贬损费、交通费共计384230.6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田女士与新丰泰公司之间存在因汽车售后服务而建立的车辆维护修理合同关系。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车辆贬值价值4.842万元,实为车辆修复所需的维修费用。一审既判决确认受损车辆应当以修复后的标准交付,又判决新丰泰公司向田女士支付该维修费并不合理,应予扣除。而车辆返修后也回不到事故前的车况,故交付车辆应是修复后的车辆。

  据此,兰州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兰州新丰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田女士修复并返还白色保时捷轿车一辆;兰州新丰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田女士经济损失335810.6元。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