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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改装暖气引火灾 施工方赔偿损失

2016-01-26 10:20:11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改装暖气引火灾 施工方赔偿损失

  中国甘肃网1月26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宋芳科)嘉峪关市的11户居民委托王某改造暖气管道,不料王某在切割管道中产生的高温融铁顺着管道流入1楼汽车用品店面,导致该店失火损失惨重。2016年1月22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这起财产损失赔偿案,王某虽然承认系自己切割管道导致失火,但认为居民雇佣没有资质的他施工才应该承担责任。

  李某是嘉峪关一家汽车用品店的老板,在嘉峪关租赁了一处一楼铺面,自己则住在二楼生活。2014年7月22日晚间8时许,他的门店突然起火,导致店内货物被烧毁,无法正常经营停业40多天。后经调查,李某店内起火原因是楼上居民改装暖气,在切割暖气管道的过程中,高温融铁顺着管道流入李某店内引发火灾。对此该楼的11户居民表示,他们改造暖气管道不假,但居民筹资后专门请负责改造的王某承包改造,双方还有合同约定。对此王某也承认是自己切割时引发火灾。由此李某一纸诉状将施工方王某告上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委托相关公司鉴定,受害人李某的财产损失为8万余元,停业损失为3万余元。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和11户业主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在施工中由于王某的疏忽大意导致火灾,所以王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固然有责任,但按照我国暖气改装行业的标准,暖气改装改造需要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来完成。11户业主将改造任务承包给无资质人员,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责任。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系因上诉人引发的火灾造成,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上诉人作为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因无资质承揽涉案暖气管道改造工程,其对涉案工程的施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以此为由请求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据此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